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王竑傑 被告 黃瑞鋒 (原名 黃俊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