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景富於民國110年3月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18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為管制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桃園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鑑驗後,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其要件,為管制刀械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00037879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稽。上開武士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進口及持有,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