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吳振豪 被告 翁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900元(即上開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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