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徐品睿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菁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