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雅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