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 莊青瑞
莊青南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莊青水
莊 戴瑞菊 莊有義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莊有章 被告 莊錦容
莊錦寶 莊雅茹 莊錦德 莊江珠謝莊 櫻裡 王莊 櫻桃 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60元。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1,537,997元〔計算式:390.71(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15,700(坐落同段16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00.1(坐落同段352地號土地之面積)×38,500(坐落同段352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1,537,99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552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2,560元,尚應補繳198,9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