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9號抗告人 卓清水 住臺南市○○區○○里000○00號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103年度家聲字第59號給付扶養費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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