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范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通成陳宏志陳宏吉陳宏政黃金英 、黃憲一、 黃豔麗黃豔純黃豔娟黃憲智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8,2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地號(澎湖縣│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臺幣│原告之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馬公市○○段│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地號)││││以下四捨五入)│├──────┼──────┼────────┼───────┼───────┤│522-0│367│27,563│15分之4│2,697,499│├──────┼──────┼────────┼───────┼───────┤│522-2│31│36,250│15分之4│299,667│├──────┼──────┼────────┼───────┼───────┤│526│160│28,814│1000分之241│1,111,068│├──────┴──────┴────────┴───────┴───────┤│合計4,10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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