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賴阿鴦
許英藏 許德志 許德民 張月卿 賴 褚彩美 李桂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賴阿鴦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英藏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德志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德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月卿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賴褚彩美 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桂枝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