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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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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