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怡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911號)
緣債務人蘇怡文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