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育玄 選任辯護人 蘇彥文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育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
1月20日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