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英豪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英豪前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英豪業於民國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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