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雅萍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於何處代班?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受僱於何人或公司)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僱傭人出具之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薪資存摺影本等)。
三、又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所得外,於聲請前2年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紅利、營利所得、利息、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如有,請說明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僱傭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
四、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民國102年5月間聲請人公公車禍之診斷證明書。
六、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二者不同之原因,如住所地為租屋居住地,請說明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八、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協商不成立之通知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每月必要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子女扶養費1萬元,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攤?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
一○、承上,請提出手機通訊費5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
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醫療費、交通費等),請詳實盧列,並提出發票或繳費收據等相關繳款證明。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聲請人個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及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如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