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5,3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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