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9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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