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 劉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政輝 │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劉燕萍│103年9月1日│40,000元│B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