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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