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道路徵收補償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道路徵收補償費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 劉錦隆 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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