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貪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0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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