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興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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