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調解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調解聲請費。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復亦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調解,並經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受理在案,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應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1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件等附卷可稽,堪信其主張為真。故其無資力支付聲請費用,聲請暫免繳納本件聲請調解費用,依首開法文,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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