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秀琴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秀琴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日本南質軟化滋解劑、 小林 製藥外用消炎鎮病劑」應更正為:「日本角質軟化溶解劑、小林製藥外用消炎陣痛劑」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藥事法第39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設有明文。本件被告盧秀琴明知如附件所示之藥品係未經申請核准而輸入之禁藥,仍意圖販賣而予以陳列,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陳列禁藥罪。被告自102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陳列禁藥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而陳列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
三、茲審酌被告為謀取私利,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供人選購,助長禁藥之流通,影響政府對藥物之管理,危害國人用藥之安全,所為實應非難。復衡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另參以其陳列禁藥之總市價約新臺幣《下同》28,390元,兼衡其犯後坦承犯刑之態度、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生活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查,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另被告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陳列禁藥罪,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惟依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本件被告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仍得易服社會勞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符合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又易服社會勞動,本係由檢察官斟酌個案情形指揮執行之事項,而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是此部分本院自無庸再於判決主文中另為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禁藥,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025號被告盧秀琴女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之15居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秀琴明知附表所示之藥品,並無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字號,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2年2月某日起,將附表所示之藥品陳列於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之15之店面,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為警方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2年4月2日12時許,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禁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秀琴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48張、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粧品商抽查紀錄表1紙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至扣案之藥品,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2日
檢察官王清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藥品名稱│數量│單位│市值│單價│├─────────────┼──┼────┼───┼──┤│NORSHIN(止痛錠)│3│盒│1500│500│├─────────────┼──┼────┼───┼──┤│葛根湯加桔梗│1│盒│300│300│├─────────────┼──┼────┼───┼──┤│正露丸│4│盒│480│120│├─────────────┼──┼────┼───┼──┤│ 太田 胃散│2│盒│800│400│├─────────────┼──┼────┼───┼──┤│龍角散│3│盒│1500│500│├─────────────┼──┼────┼───┼──┤│胃得安│2│瓶│100│50│├─────────────┼──┼────┼───┼──┤│痰咳淨散│1│包│200│200│├─────────────┼──┼────┼───┼──┤│五塔標行軍散│120│包│3600│30│├─────────────┼──┼────┼───┼──┤│五塔標行軍散│45│罐│2250│50│├─────────────┼──┼────┼───┼──┤│紅花油│3│罐│90│30│├─────────────┼──┼────┼───┼──┤│跌打藥精│4│罐│80│20│├─────────────┼──┼────┼───┼──┤│目藥(ROHT)│8│盒│880│110│├─────────────┼──┼────┼───┼──┤│清涼油│18│盒│450│25│├─────────────┼──┼────┼───┼──┤│黑鬼油│6│罐│300│50│├─────────────┼──┼────┼───┼──┤│斧標驅風油│6│罐│600│100│├─────────────┼──┼────┼───┼──┤│正紅花油│3│罐│150│50│├─────────────┼──┼────┼───┼──┤│和興白花油│4│罐│400│100│├─────────────┼──┼────┼───┼──┤│均隆驅風油│4│罐│400│100│├─────────────┼──┼────┼───┼──┤│救急華佗油│3│罐│240│80│├─────────────┼──┼────┼───┼──┤│上標油│6│罐│300│50│├─────────────┼──┼────┼───┼──┤│ 黃道益 │4│罐│720│180│├─────────────┼──┼────┼───┼──┤│鷹標德國風油精│12│罐│600│50│├─────────────┼──┼────┼───┼──┤│衛生油│48│盒│720│15│├─────────────┼──┼────┼───┼──┤│五塔油│10│盒│150│15│├─────────────┼──┼────┼───┼──┤│counterpain藥膏│9│盒│900│100│├─────────────┼──┼────┼───┼──┤│counterpain(cool)藥膏│3│盒│300│100│├─────────────┼──┼────┼───┼──┤│馬應龍麝香痔瘡膏│4│盒│120│30│├─────────────┼──┼────┼───┼──┤│無比膏│4│盒│200│50│├─────────────┼──┼────┼───┼──┤│硝酸咪康唑乳膏│2│盒│40│20│├─────────────┼──┼────┼───┼──┤│拔毒生肌藥膏│26│盒│390│15│├─────────────┼──┼────┼───┼──┤│青草藥│6│罐│300│50│├─────────────┼──┼────┼───┼──┤│ 鄒健 平安膏│12│瓶│180│15│├─────────────┼──┼────┼───┼──┤│華陀膏│12│盒│240│20│├─────────────┼──┼────┼───┼──┤│蜂標萬應莪術油│6│瓶│600│100│├─────────────┼──┼────┼───┼──┤│日本南質軟化滋解劑│5│盒│450│90│├─────────────┼──┼────┼───┼──┤│小林製藥外用消炎鎮病劑│5│盒│600│120│├─────────────┼──┼────┼───┼──┤│惠華萬應止痛膏│8│盒│160│20│├─────────────┼──┼────┼───┼──┤│面速利達母藥膏│3│罐│300│100│├─────────────┼──┼────┼───┼──┤│青草藥膏│6│罐│150│25│├─────────────┼──┼────┼───┼──┤│癬藥膏│13│盒│260│20│├─────────────┼──┼────┼───┼──┤│跌打腫痛青龍膏│10│瓶│500│50│├─────────────┼──┼────┼───┼──┤│保心安膏│24│盒│480│20│├─────────────┼──┼────┼───┼──┤│青草藥膏(原品)│12│瓶│600│50│├─────────────┼──┼────┼───┼──┤│萬金油(虎標)│21│瓶│630│30│├─────────────┼──┼────┼───┼──┤│日本AD藥膏(曼秀雷敦)│6│瓶│2100│350│├─────────────┼──┼────┼───┼──┤│外用鎮痛消炎固軟膏│11│瓶│660│60│├─────────────┼──┼────┼───┼──┤│白上標膏│14│瓶│420│30│├─────────────┼──┼────┼───┼──┤│青草油│24│瓶│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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