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林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賴癸章 簽發之以苗栗縣獅潭鄉農會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伍日,金額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賴癸章簽發之以苗栗縣獅潭鄉農會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年2月5日,金額新臺幣26,923元,支票號碼0000000號支票壹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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