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朝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