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4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告 許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述核定為新臺幣1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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