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穎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穎昕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穎昕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37至140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48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5日│103年10月25日│103年10月31日│││17時34分許│12時22分許│11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6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1月13日│││11時14分許│10時45分許│17時2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1日│103年11月28日│││21時57分許│9時54分許│9時4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3日│103年11月23日│103年11月25日│││16時28分許│18時許│19時5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9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1月6日│││15時20分許│21時48分許│21時2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7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7日│││16時10分許│12時30分許│11時2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3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8日│││20時35分許│18時32分許│21時3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9日│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7日│││21時14分許│17時15分許│16時4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1日│103年11月22日│103年12月14日│││17時31分許│19時34分許│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28│29│3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4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8時許│14時13分許│7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31│32│3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5日│103年11月27日│103年12月14日│││10時13分許│11時10分許│9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34│35│3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2日│103年11月23日│││8時10分許│21時42分許│17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37│38│3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4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6日│││14時30分許│11時13分許│20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0│41│4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2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19時22分許│20時22分許│10時1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3│44│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0月18日│103年11月13日│││10時33分許│21時43分許│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年度案號│、1795、1796、1797、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17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6│47│4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24日│106年7月4日│││15時30分許│23時50分許│9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470、8548、8549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15、1660、1795、1796、1797、│第3248號│││1798、1799、2046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44、945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9日│107年6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107年度嘉簡字第814││判決│││號││├────┼─────────────────────┼──────────┤││判決│106年8月17日│107年7月6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915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至47,均同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第3250號│││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