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1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余永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馬宗凡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