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17日執行羈押,至98年5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