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具刑事聲請狀,請求本院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丙○○、丁○○、戊○○3人,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96條、501條、503條、504條等規定,法院就刑事案件之被告下刑事判決之同時,始能就該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判決結果(視無罪、免訴、不受理或有罪),為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民事庭之裁判。依原告上開狀載意旨及卷附丙○○、丁○○、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丙○○、丁○○、戊○○既尚未經本案刑事判決,本院自無從就該3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予說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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