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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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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