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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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後,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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