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參萬零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3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循環使用借貸,被告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6年2月8日起未依約償還,共欠本金新台幣(下同)530,845元,另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係自96年1月5日起至96年2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合計為2,043元;而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係自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爰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提出異議狀僅泛言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作何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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