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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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420號聲請人 劉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聖霖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填載之聲請人身分證字號有誤,亦未提出聲請人劉怡婷之記事勿省略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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