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10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世芳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