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9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離婚及確認子女之訴等二事件,原告合併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件合計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