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睿智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77,7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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