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陳光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審理期日,經訊問被告甲○○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諭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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