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7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田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龍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