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606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奇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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