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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