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又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又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又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57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