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無量光寺法定代理人 釋道倫 訴訟代理人 王如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阿東 因本院民國110年度訴字第22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8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參見本院卷㈠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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