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5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劉佳郡
劉泰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佳郡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泰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54,3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劉佳郡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46,5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泰毅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貫齊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57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07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新臺幣32045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3新臺幣2758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4新臺幣2758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5新臺幣2714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6新臺幣2428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7新臺幣2555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8新臺幣3201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9新臺幣14278元劉佳郡、劉泰毅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