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廖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0年7月28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0年9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書帳戶資料存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63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441元廖崇志自民國110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28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73441元廖崇志自民國110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8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73441元廖崇志自民國111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