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南投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10.29│96.09.20│96.10.1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0號│第1797號│第1797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771號│97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31│97.06.26│97.06.26│├─┼──────┼──────────┼──────────┼──────────┤││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771號│97年度上訴字第7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1│97.07.11│97.07.11│├─┴──────┼──────────┼──────────┼──────────┤││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第1940號│2338號│2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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