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建小字第2號
原告 劉友靜
被告 孫定普
訴訟代理人 丁維芬
被告 孫定雄
訴訟代理人 孫至昀
被告 孫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工程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一)被告應說明下列事項:被告是否曾給付麥斯特有限公司2萬0,334元,給付原因為何?(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主張已墊付5萬4,666元之證明為何?麥斯特有限公司報價單所載施工地址為何係載「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主張修復費用30萬元係因臺北市○○街00巷0弄00號屋頂平台漏水之相關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