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40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曉玲邱林盒 、邱**即 邱龍蒲 之繼承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龍蒲(民國91.11.6死亡、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龍蒲之遺產清冊、遺產核定通知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列印清晰完整之影本,及被繼承人邱龍蒲遺產部分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提出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最新起訴狀到院,並依當事人人數附上繕本。

四、釋明債務人邱曉玲於回覆公文之日時還欠原告債務之金額。

五、提出代位債務人邱曉玲提起本訴,又列其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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