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43號
原告 徐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雄 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