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4日│95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64、4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364、4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24號│96年度訴字第924號││實├───┼─────────────┼─────────────┤│審│判決日│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確定日│96年6月18日│96年6月1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